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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2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2號

上訴人即原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歐嘉瑞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對於民國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