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瑞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美香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迄未補正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