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柯國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