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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

撤銷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楊富強

上訴人即

原告
柯國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14日本院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應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據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之。

二、又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請注意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第236之1、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正所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俾免上訴不合法。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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