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清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3日所為之105 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記載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476 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欄欄名「主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其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2476 號),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顯係贅載、及主文欄欄名「主文」之記載係重複而贅載,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刪除,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