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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74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薏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574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坤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1511號),爰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徐坤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徐坤文與林詮富均係址設高雄市○○區○○里○○路000 號「博愛豪景大樓」(下稱前揭社區)住戶,林詮富因徐坤文在該社區設有違建而對徐坤文提起民事回復原狀訴訟(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423號民事事件)。徐坤文於民國105 年2 月24日上午8 時37分許,在前揭社區1 樓管理室櫃檯前與管理員組長李金柱談論上開訴訟,適林詮富經過該處,徐坤文轉而與林詮富理論此事,一言不合竟心生憤怒,遂基於恐嚇之犯意,舉起左手肘作勢捶擊林詮富胸部,並對林詮富恫稱「我要給你捶下去,我早就想找人修理你了」等語,使林詮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身體安全。

二、上開犯罪事實,各據告訴人林詮富(下稱告訴人)及證人李金柱於警偵證述明確,復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上開監視錄影所製作勘驗報告,及上開民事事件和解筆錄在卷足稽,復據被告坦認上情不諱,足認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又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行為人之言語,是否屬於惡害通知,須審酌其前後之全文、斯時所受之刺激,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查被告於案發時地對告訴人所稱「我要給你捶下去,我早就想找人修理你了」等語,就其語句客觀觀之,確實寓有加惡害於告訴人身體之意,佐以被告斯時舉起左手肘之身體舉動,暨案發之際雙方所處理論糾紛之狀態,一般人立於案發時告訴人地位見聞被告上開言語及動作,確實足使人心生畏怖,故告訴人指稱:遭被告恫嚇伊心境很恐懼等語確屬有據,揆諸上開說明,即已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無訛。故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與告訴人間之訴訟糾紛,竟率爾以言語及肢體動作恐嚇告訴人,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洵非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參審易卷第41頁準備程序筆錄、第43至44頁反面被告所提出履行和解條件之照片,及同卷第45頁本院電詢告訴人所製作公務電話紀錄),尚見其悔意,且前無論罪科刑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復衡酌被告恐嚇手段所造成危害程度,及其與告訴人之間本有上開民事紛爭涉訟之互動情形,兼衡被告自稱國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犯後坦認行為有誤,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見其悔意等情,業如前述,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乃認其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薏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7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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