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歆惠
- 選任辯護人
-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被告黃歆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318、3320、3861、12206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起訴書事實記載:警方於民國105年1月27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黃歆惠住處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6.9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毒品2包(合計淨重0.12公克)及第一級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14.28公克)、電子磅秤、研磨機、分裝毒品用之夾鏈袋、行動電話等物,黃歆惠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後,於同年月29日4時許,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辦理收容人新收作業時,在其皮包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並於起訴書中記載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沒收係從刑,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繫屬中之本案審理結果,認扣案之毒品核與經有罪認定之犯罪事實無涉,自不得另予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然修正後之沒收,則已明定為刑罰及保安處分外之法律效果(修正理由參照),並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倘檢察官起訴書中記載扣案毒品,並載明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旨,法院即應認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於本案中併予審酌裁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均認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並非供被告販賣所剩餘,而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殘渣袋4只,亦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起訴書所為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含出處) │ │ │ │單位) │提出人│ │ ├──┼─────┼───┼───┼────────────────────────┤ │1 │甲基安非他│12包 │黃歆惠│編號B1-1至1-12 │ │ │命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 │ │ │ │一、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 │ 應。 │ │ │ │ │ │二、氣相層析/質讀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 │ │ │ │ │1.驗前總毛重31.39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4.56公克)│ │ │ │ │ │ ,驗前總淨重約26.83公克。 │ │ │ │ │ │2.隨機抽取編號B1-9鑑定: │ │ │ │ │ │(1)淨重0.14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10公克 │ │ │ │ │ │ 。 │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8%。 │ │ │ │ │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1至B1-12均含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29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46至248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105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50016431號鑑定書) │ ├──┼─────┼───┼───┼────────────────────────┤ │2 │甲基安非他│3包 │黃歆惠│編號E1-1至1-3 │ │ │命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 │ │ │ │一、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 │ 應。 │ │ │ │ │ │二、氣相層析/質讀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 │ │ │ │ │1.驗前總毛重1.5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0.81公克) │ │ │ │ │ │ ,驗前總淨重約0.71公克。 │ │ │ │ │ │2.隨機抽取編號E1-3鑑定: │ │ │ │ │ │(1)淨重0.42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38克。 │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8%。 │ │ │ │ │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1至E1-3均含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9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46至248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105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50016431號鑑定書) │ ├──┼─────┼───┼───┼────────────────────────┤ │3 │海洛因 │5包 │黃歆惠│純度低於1% │ │ │ │ │ │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 │ │ │ │ │,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04公 │ │ │ │ │ │克(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總重0.38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4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40號鑑定書) │ │ │ │ │ ├────────────────────────┤ │ │ │ │ │純度低於1% │ │ │ │ │ │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識檢驗 │ │ │ │ │ │,均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 │ │ │ │ │6.64公克(驗餘淨重6.34公克,空包裝總重1.73公克)│ │ │ │ │ │。 │ │ │ │ │ │(見警三卷第24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40號鑑定書) │ │ │ │ │ ├────────────────────────┤ │ │ │ │ │純度低於1% │ │ │ │ │ │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 │ │ │ │ │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7.60公克( │ │ │ │ │ │驗餘淨重7.24公克,空包裝總重0.29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51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30號鑑定書) │ ├──┼─────┼───┼───┼────────────────────────┤ │4 │甲基安非他│2包 │黃歆惠│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 │ │命及海洛因│ │ │均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一級第6 │ │ │混合包 │ │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12公克(驗餘淨重0.12│ │ │ │ │ │公克,空包裝總重0.30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51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30號鑑定書) │ ├──┼─────┼───┼───┼────────────────────────┤ │5 │海洛因 │1包 │黃歆惠│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薄層色層分析法│ │ │ │ │ │、氣體色層質譜分析法檢驗,藥品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 │ │ │ │ │洛因,驗前淨重0.075 公克,秤重毛重0.272 公克,驗│ │ │ │ │ │後淨重0.071公克(見偵五卷第5頁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 │ │ │ │中和紀念醫院105年3月7日檢驗報告)。 │ ├──┼─────┼───┼───┼────────────────────────┤ │6 │殘渣袋 │4只 │黃歆惠│送驗殘渣袋4只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均 │ │ │ │ │ │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 │ │ │ │ │ │(見警三卷第251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30號鑑定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