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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永村翁熒雪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歆惠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被告黃歆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318、3320、3861、12206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9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起訴書事實記載:警方於民國105年1月27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黃歆惠住處搜索,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驗前純質淨重合計26.98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毒品2包(合計淨重0.12公克)及第一級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14.28公克)、電子磅秤、研磨機、分裝毒品用之夾鏈袋、行動電話等物,黃歆惠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後,於同年月29日4時許,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辦理收容人新收作業時,在其皮包內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並於起訴書中記載扣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併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沒收係從刑,與主刑有從屬關係,倘繫屬中之本案審理結果,認扣案之毒品核與經有罪認定之犯罪事實無涉,自不得另予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然修正後之沒收,則已明定為刑罰及保安處分外之法律效果(修正理由參照),並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倘檢察官起訴書中記載扣案毒品,並載明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旨,法院即應認檢察官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於本案中併予審酌裁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處刑,嗣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均認扣案之第一、二級毒品並非供被告販賣所剩餘,而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殘渣袋4只,亦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起訴書所為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備註(含出處)                                  │
│    │          │單位) │提出人│                                                │
├──┼─────┼───┼───┼────────────────────────┤
│1   │甲基安非他│12包  │黃歆惠│編號B1-1至1-12                                  │
│    │命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    │          │      │      │一、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      │    應。                                        │
│    │          │      │      │二、氣相層析/質讀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
│    │          │      │      │1.驗前總毛重31.39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4.56公克)│
│    │          │      │      │  ,驗前總淨重約26.83公克。                     │
│    │          │      │      │2.隨機抽取編號B1-9鑑定:                        │
│    │          │      │      │(1)淨重0.14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10公克 │
│    │          │      │      │   。                                           │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8%。                                  │
│    │          │      │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1至B1-12均含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29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46至248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105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50016431號鑑定書)        │
├──┼─────┼───┼───┼────────────────────────┤
│2   │甲基安非他│3包   │黃歆惠│編號E1-1至1-3                                   │
│    │命        │      │      │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    │          │      │      │一、拉曼光譜法: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          │      │      │    應。                                        │
│    │          │      │      │二、氣相層析/質讀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       │
│    │          │      │      │1.驗前總毛重1.52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0.81公克) │
│    │          │      │      │  ,驗前總淨重約0.71公克。                      │
│    │          │      │      │2.隨機抽取編號E1-3鑑定:                        │
│    │          │      │      │(1)淨重0.42公克,取0.04公克鑑定用罄,餘0.38克。 │
│    │          │      │      │(2)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3)純度約98%。                                  │
│    │          │      │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E1-1至E1-3均含甲基安│
│    │          │      │      │    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9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46至248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105年3月10日刑鑑字第1050016431號鑑定書)        │
├──┼─────┼───┼───┼────────────────────────┤
│3   │海洛因    │5包   │黃歆惠│純度低於1%                                      │
│    │          │      │      │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
│    │          │      │      │,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04公 │
│    │          │      │      │克(驗餘淨重0.03公克,空包裝總重0.38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4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40號鑑定書)         │
│    │          │      │      ├────────────────────────┤
│    │          │      │      │純度低於1%                                      │
│    │          │      │      │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識檢驗 │
│    │          │      │      │,均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
│    │          │      │      │6.64公克(驗餘淨重6.34公克,空包裝總重1.73公克)│
│    │          │      │      │。                                              │
│    │          │      │      │(見警三卷第249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40號鑑定書)         │
│    │          │      │      ├────────────────────────┤
│    │          │      │      │純度低於1%                                      │
│    │          │      │      │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
│    │          │      │      │含微量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7.60公克( │
│    │          │      │      │驗餘淨重7.24公克,空包裝總重0.29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51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30號鑑定書)         │
├──┼─────┼───┼───┼────────────────────────┤
│4   │甲基安非他│2包   │黃歆惠│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 │
│    │命及海洛因│      │      │均含第二級第89項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一級第6 │
│    │混合包    │      │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12公克(驗餘淨重0.12│
│    │          │      │      │公克,空包裝總重0.30公克)。                    │
│    │          │      │      │(見警三卷第251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30號鑑定書)         │
├──┼─────┼───┼───┼────────────────────────┤
│5   │海洛因    │1包   │黃歆惠│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以薄層色層分析法│
│    │          │      │      │、氣體色層質譜分析法檢驗,藥品成分為第一級毒品海│
│    │          │      │      │洛因,驗前淨重0.075 公克,秤重毛重0.272 公克,驗│
│    │          │      │      │後淨重0.071公克(見偵五卷第5頁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
│    │          │      │      │中和紀念醫院105年3月7日檢驗報告)。             │
├──┼─────┼───┼───┼────────────────────────┤
│6   │殘渣袋    │4只   │黃歆惠│送驗殘渣袋4只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均 │
│    │          │      │      │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殘留。               │
│    │          │      │      │(見警三卷第251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    │          │      │      │年4月7日調科壹字第10523006230號鑑定書)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