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34 條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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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限檢察官聲請,向違法行為地、財產所在地或所有人住居所地法院為之。
Q · 沒人被起訴,財產也會被沒收嗎?誰能聲請、要向哪個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單獨宣告沒收的聲請權人限「檢察官」(警察、告訴人、被害人都不行),且須向三種法院之一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財產所有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法院。這是沒收新制下「財產可獨立被審判」的入口程序,被聲請對象可能從未被列為刑事被告。
白話解讀
聽過「人沒事但財產有事」嗎?你以為必須有人被判有罪,財產才會被沒收。錯了。刑法新制創造了一種「單獨宣告沒收」制度:就算沒有人被起訴、被判刑,只要那筆財產是犯罪所得、犯罪工具、或違禁物,國家就能單獨把它拿走。這條規定誰來聲請、向哪裡聲請。只有檢察官能聲請(不是警察、不是告訴人),向「違法行為地、財產所在地、或財產所有人住所地」法院聲請。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如果你是財產所有人,你可能從未被當成被告,但你的財產卻可能被這個制度拿走。你甚至不知道這個程序存在,直到收到通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4 為單獨宣告沒收程序的發動規定,明定其聲請權人限於檢察官,並規範三種可擇一的管轄法院(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財產所有人住居所地),是沒收脫離刑事本案、得獨立宣告制度的程序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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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單獨宣告沒收是什麼?▾
不需有人被判刑,檢察官即可單獨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工具或違禁物的制度。
Q2誰可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只有檢察官,警察、告訴人、被害人都不能直接向法院聲請。
Q3單獨宣告沒收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財產所有人住居所地法院,三者擇一。
Q4我沒被起訴,財產還會被沒收嗎?▾
會。主犯逃亡、死亡或不起訴時,檢察官仍可單獨聲請沒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產。
Q5聲請被駁回後檢察官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本條給三種管轄選擇,檢察官可換另一法院重新聲請。
Q6收到單獨宣告沒收通知該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備齊財產合法來源證明,並檢視管轄是否合法。
Q7單獨宣告沒收和附隨本案的沒收差在哪?▾
前者無刑事本案、財產獨立受審;後者依附於對被告的有罪判決。
Q8第三人的財產被聲請沒收有沒有救濟?▾
有,依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規定,可到庭陳述、抗辯違法行為是否存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單獨宣告沒收(455-34) | 附隨本案沒收 |
|---|---|---|
| 前提 | 無刑事本案、財產獨立受審 | 依附於對被告之有罪判決 |
| 典型發動情形 | 主犯逃亡、死亡、通緝、不起訴 | 被告經起訴並判決有罪 |
| 聲請權人 | 限檢察官 | 隨本案由法院於判決中諭知 |
| 管轄 | 違法行為地/財產所在地/所有人住居所地擇一 | 繫屬之本案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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