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35 條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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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法第455條之35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以書狀記載財產所有人、沒收標的、違法事實證據、沒收理由四款,缺項得命補正。
Q ·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書狀要寫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必須以書狀向管轄法院記載四項事項:一、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所有人不明時得不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足以特定之事項;三、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證據與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缺漏任一項或記載模糊,依下一條(第455條之36)法院得命補正,補正不能者應駁回。
白話解讀
檢察官要聲請沒收你的財產,不能用一張便條紙寫「拜託法院沒收他的錢」就完事。這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在書狀中清楚寫出四件事:財產所有人是誰(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除非真的查不到)、要沒收什麼(名稱、數量、特徵)、這筆財產跟什麼違法行為有關、為什麼要單獨宣告沒收。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這四項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清單,缺一項你就能抗辯。你看到檢察官的聲請書狀時,第一件事就是檢查這四項有沒有齊全。實務上很多檢察官的聲請書狀描述模糊,你抓到漏洞就是你勝訴的第一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為單獨宣告沒收聲請的程式性規範,規定檢察官於無從對被告本案訴追時,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特定財產,應以書狀載明財產所有人、應沒收財產之特定事項、所涉違法事實及證據、單獨宣告沒收之理由四款,作為法院形式審查與相對人防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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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單獨宣告沒收是什麼?▾
在無法對被告本案訴追時,檢察官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特定財產的程序。
Q2檢察官沒收聲請書狀要記載哪些事項?▾
四款:財產所有人、應沒收財產之特定事項、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單獨宣告沒收理由。
Q3聲請書狀寫不清楚會怎樣?▾
依第455條之36,法院得命補正,補正不能或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
Q4財產所有人不明時檢察官怎麼聲請?▾
第一款但書規定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但其餘三款仍須充分記載與舉證。
Q5我是財產所有人收到聲請書狀該怎麼辦?▾
逐條對照四款要件,圈出記載不足或無證據之處,向法院陳述意見並請求命補正或駁回。
Q6單獨宣告沒收和隨判決沒收差在哪?▾
後者附隨於有罪判決,前者在無本案訴追(如被告死亡、逃匿)時單獨聲請宣告。
Q7單獨宣告沒收的管轄法院是哪個?▾
依第455條之34,由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財產所有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Q8第三人能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嗎?▾
依第455條之37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規定,第三人得聲請參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款次 | 記載對象 | 例外/重點 | 常見攻擊點 |
|---|---|---|---|
| 第一款 | 財產所有人身分資訊 | 所有人不明時得不記載(但書) | 以『所有人不明』規避,真正所有人出面即推翻 |
| 第二款 | 應沒收財產之特定事項 | 名稱、種類、數量及足以特定之特徵 | 僅寫『某帳戶存款』『公司名下不動產』而無明細,特定性不足 |
| 第三款 | 違法事實、證據及所涉法條 | 須說明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 | 違法事實空泛、未列證據、未指明法條 |
| 第四款 | 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 為何『單獨』宣告(如被告死亡、逃匿) | 未說明何以無法附隨本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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