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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5 條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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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訴法第455條之35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以書狀記載財產所有人、沒收標的、違法事實證據、沒收理由四款,缺項得命補正。

Q ·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書狀要寫什麼?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必須以書狀向管轄法院記載四項事項:一、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所有人不明時得不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足以特定之事項;三、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證據與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缺漏任一項或記載模糊,依下一條(第455條之36)法院得命補正,補正不能者應駁回。

白話解讀

檢察官要聲請沒收你的財產,不能用一張便條紙寫「拜託法院沒收他的錢」就完事。這條規定檢察官必須在書狀中清楚寫出四件事:財產所有人是誰(姓名、身分證字號、住所,除非真的查不到)、要沒收什麼(名稱、數量、特徵)、這筆財產跟什麼違法行為有關、為什麼要單獨宣告沒收。為什麼這條對你很重要?因為這四項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清單,缺一項你就能抗辯。你看到檢察官的聲請書狀時,第一件事就是檢查這四項有沒有齊全。實務上很多檢察官的聲請書狀描述模糊,你抓到漏洞就是你勝訴的第一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為單獨宣告沒收聲請的程式性規範,規定檢察官於無從對被告本案訴追時,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特定財產,應以書狀載明財產所有人、應沒收財產之特定事項、所涉違法事實及證據、單獨宣告沒收之理由四款,作為法院形式審查與相對人防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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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察官聲請書狀寫得很模糊,我能做什麼?

依本條規定,檢察官書狀必須記載四項具體事實,缺一項或寫得模糊都可能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你可以書面向法院陳述意見,指出具體哪幾款不足。法院依第455條之36應命補正,補不出來就應駁回。針對第二款『足以特定沒收物』最容易攻擊,因為實務上常只寫『某帳戶存款』而無金額、存入時間、交易對象等特徵。

Q2財產所有人不明的情況下,檢察官怎麼寫聲請書狀?

本條第一款但書規定『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常見於無主財產、現金、匿名帳戶。但這不是免死金牌,其餘三款仍須充分舉證。若你是真正所有人但檢察官以『所有人不明』聲請,你一旦出面主張所有權,該『所有人不明』之陳述即被推翻,反而可藉此攻擊聲請基礎不穩。

Q3單獨宣告沒收是什麼?和隨判決沒收差在哪?

單獨宣告沒收是在無從對被告進行本案訴追時(如被告死亡、逃匿),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特定財產;隨判決沒收則附隨於有罪判決一併諭知。前者循本條至第455條之37的特別程序進行。

Q4單獨宣告沒收是什麼?

在無從對被告本案訴追時(如被告死亡、逃匿),檢察官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特定財產的程序。

Q5刑訴455-35要記載哪四款?

財產所有人資訊、應沒收財產特定事項、所由來違法事實及證據、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Q6什麼叫『足以特定沒收物』?

須記載到能與其他財產區別的程度,例如帳戶須含金額、存入時間、交易對象;不動產須含地號建號面積。

Q7『財產所有人不明』的但書是什麼意思?

第一款但書允許所有人不明時不記載其身分,但其餘三款仍須充分舉證,並非免責條款。

Q8收到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狀怎麼辦?

逐款比對四要件→鎖定記載最弱的款(常為第二款)→書面向法院陳述意見→援引455-36請求補正或駁回。

Q9怎麼證明聲請書狀記載不足?

指出書狀僅有空泛描述(如『某帳戶存款』)而欠缺金額、時間、交易對象等足以特定的具體事項。

Q10對沒收聲請抗辯要在哪個階段提出?

在法院裁定前主動提出最有效率,若法院認同可直接命補正或駁回,無須進入實體審理。

Q11單獨宣告沒收要繳裁判費嗎?

單獨宣告沒收屬刑事程序,非民事訴訟,不徵收民事裁判費;相對人之程序權益準用相關規定。

Q12單獨宣告沒收 vs 隨判決沒收差在哪?

隨判決沒收附隨有罪判決;單獨宣告沒收在無本案訴追時依本特別程序單獨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次記載對象例外/重點常見攻擊點
第一款財產所有人身分資訊所有人不明時得不記載(但書)以『所有人不明』規避,真正所有人出面即推翻
第二款應沒收財產之特定事項名稱、種類、數量及足以特定之特徵僅寫『某帳戶存款』『公司名下不動產』而無明細,特定性不足
第三款違法事實、證據及所涉法條須說明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違法事實空泛、未列證據、未指明法條
第四款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為何『單獨』宣告(如被告死亡、逃匿)未說明何以無法附隨本案沒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中國刑事訴訟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人民檢察院書面申請之記載事項)
🇩🇪 德國StPO § 435(selbständiges Einziehungsverfahren — Antragsschrift 之記載要件)
🇺🇸 美國Supplemental Rule G(2)(in rem 沒收起訴狀之法定記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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