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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 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 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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