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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靜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靜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靜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如 │有期徒刑2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壹仟元折算壹日。│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犯罪日期│105年7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偵查 (自│高雄地檢105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
│訴)機關 │偵字第18036號   │撤緩毒偵字第6號 │
│年度案號│                │                │
├─┬──┼────────┼────────┤
│最│法院│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
│  │    │                │                │
│後├──┼────────┼────────┤
│  │案號│105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434│
│事│    │4550 號         │號              │
│  ├──┼────────┼────────┤
│實│判決│106年2月18日    │106年3月2日     │
│  │    │                │                │
│審│日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橋頭地院        │
│確│    │                │                │
│  ├──┼────────┼────────┤
│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434│
│  │    │4550 號         │號              │
│判├──┼────────┼────────┤
│  │判決│106年3月21日    │106年4月5日     │
│決│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是              │是              │
│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                │                │
├────┼────────┼────────┤
│備    註│高雄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3422號    │執字第294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7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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