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茂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葉茂祥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葉茂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45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4 年5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99號、第100 號、第1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絕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0月17日上午8 時許,在其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居處內,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用火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月18日下午13時30分許,葉茂祥在其前揭居處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警徵其同意後進入其居處搜索,當場扣得施用所剩餘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7包(含袋重、驗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至17)及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分裝杓1 支,警復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全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暨認罪陳述(見警卷第3 至6 頁、偵卷第4 頁、本院卷第85、103 頁)。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偵查隊偵辦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號:湖10535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高雄105 年11月1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湖105351)、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 份(見警卷第21至22頁、偵卷第26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證物照片15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見警卷7 至8 、11至16頁、29至32頁、偵卷第22至24頁)。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7包(含袋重、驗餘淨重詳附表編號1 至17)及附表編18至19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分裝杓1 支。
三、論罪科刑:
㈠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等事實,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被告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於本案再度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而被查獲,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形,檢察官逕行依該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適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就上開犯行所示之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且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施用毒品之行為,係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用火燒烤之方式而同時施用,其以一個施用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係於105 年10月18日下午17時20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105 年10月17日上午8 時許,分別在不詳地點及其高雄市○○區○○00號住處,以不詳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故所犯上開2 罪應予分論併罰乙節,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僅坦承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未曾供稱施用海洛因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我是兩種毒品都混合在玻璃球施用」等語,且辯稱當初伊於偵查中未說明是同時施用,係因當初沒問到,伊於審理中所言為真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03 至104 頁)。惟按非法施用毒品之方式及用藥組合,並無固定模式,不同吸毒族群及不同毒品種類,可能有不同的施用方式及組合。故國內確有將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混用之案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1 月27日管檢字第0940000793號函參照),而查被告確有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有其上述之驗尿報告在卷可證,被告前於偵查中雖未供述施用海洛因毒品犯行,檢察官固認被告所犯係分別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2 毒品,而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承同時施用二者雖不一致,然尚難據此即可排除被告有同時施用2 種毒品之可能性,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先後各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事,本於罪疑惟輕之法理,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即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準此,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合,併予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前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起訴判刑確定之紀錄,其未能徹底戒絕毒品,並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犯本件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自屬可議,惟念其犯後於審理時終能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並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應屬較低,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目的及自稱國中之智識程度、業工、收入固定、經濟狀況勉持、身體狀況良好、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及施用毒品之種類、本次係同時施用2 種毒品、查扣毒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
㈤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含袋重、驗前及驗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至17所示),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俱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袋共17只因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與實益,爰視同毒品整體,均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附表編號18至19所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及分裝杓1 支,均係供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見警卷第4 頁、本院卷第10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扣案物品/數量 │重量 │鑑定結果(鑑定書出處) │ │號│ │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公克,檢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驗後淨重0.089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市│ │ │只) │0.089公克)袋1│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2頁 │ │ │ │只) │)。 │ ├─┼───────┼───────┼───────────────────────────┤ │2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1.2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724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710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710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2 │ │ │ │只) │頁)。 │ ├─┼───────┼───────┼───────────────────────────┤ │3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1.15公克│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707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69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693 公克)袋│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2 │ │ │ │1只) │頁)。 │ ├─┼───────┼───────┼───────────────────────────┤ │4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1.2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7公克,檢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驗後淨重0.687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市│ │ │只) │0.687公克)袋1│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2頁 │ │ │ │只) │)。 │ ├─┼───────┼───────┼───────────────────────────┤ │5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4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14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20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203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2 │ │ │ │只) │頁)。 │ ├─┼───────┼───────┼───────────────────────────┤ │6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45公克│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60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25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251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2 │ │ │ │只) │頁)。 │ ├─┼───────┼───────┼───────────────────────────┤ │7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45公克│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19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20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206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3 │ │ │ │只) │頁)。 │ ├─┼───────┼───────┼───────────────────────────┤ │8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4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98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188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188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3 │ │ │ │只) │頁)。 │ ├─┼───────┼───────┼───────────────────────────┤ │9 │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4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1公克,檢│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驗後淨重0.20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市│ │ │只) │0.201公克)袋1│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3頁 │ │ │ │只) │)。 │ ├─┼───────┼───────┼───────────────────────────┤ │10│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4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16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20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204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3 │ │ │ │只) │頁)。 │ ├─┼───────┼───────┼───────────────────────────┤ │11│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03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09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093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3 │ │ │ │只) │頁)。 │ ├─┼───────┼───────┼───────────────────────────┤ │12│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81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07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071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3 │ │ │ │只) │頁)。 │ ├─┼───────┼───────┼───────────────────────────┤ │13│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93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08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082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4 │ │ │ │只) │頁)。 │ ├─┼───────┼───────┼───────────────────────────┤ │14│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83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072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072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4 │ │ │ │只) │頁)。 │ ├─┼───────┼───────┼───────────────────────────┤ │15│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06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09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094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4 │ │ │ │只) │頁)。 │ ├─┼───────┼───────┼───────────────────────────┤ │16│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0.3公克 │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097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0.08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0.086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4 │ │ │ │只) │頁)。 │ ├─┼───────┼───────┼───────────────────────────┤ │17│甲基安非他命1 │含袋重2.15公克│白色結晶,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675公克, │ │ │包(含包裝袋1 │(驗餘淨重 │檢驗後淨重1.664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11月14日高│ │ │只) │1.664公克)袋1│市凱醫驗字第444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偵卷第24 │ │ │ │只) │頁)。 │ ├─┼───────┼───────┴───────────────────────────┤ │18│安非他命吸食器│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犯罪用途,應依刑法第38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 │1組 │ │ ├─┼───────┤ │ │19│分裝杓1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