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慧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慧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慧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周慧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犯罪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 │日期 │ │ │ │ │ │ │ │ │ │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105年5│臺灣高雄地方│105年6月│105年7月│ │ │ │3月 │月4日 │法院105年度 │20日 │19日 │ │ │ │ │ │簡字第2442號│ │ │ │ │ │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105年7│臺灣橋頭地方│105年11 │105年12 │ │ │ │4月 │月4日 │法院105年度 │月21日 │月19日 │ │ │ │ │ │簡字第4285號│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