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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81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奕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081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文祺

      陳效達

      蔡耀明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4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祺、陳效達、蔡耀明竊佔案件,因被告3 人均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奕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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