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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6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周佑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768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筱舠(原名林志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554號、第6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竊盜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筱舠(原名林志隆)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就所涉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被訴毀損部分,業經告訴人邵祺能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76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