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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01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鴻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鴻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因素,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是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2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    │
├──┼─────┼─────┼────┼──────┼────┼────┼────┤
│1   │竊盜      │有期徒刑3 │106年3月│臺灣橋頭地方│106年5月│106年6月│已執畢  │
│    │          │月        │22日    │法院106年度 │18日    │13日    │        │
│    │          │          │        │易字第101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3 │106年2月│臺灣橋頭地方│107年5月│107年7月│        │
│    │          │月        │8日     │法院106年度 │8日     │12日    │        │
│    │          │          │        │審易字第1403│        │        │        │
│    │          │          │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0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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