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治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治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周治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3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罪之罪質及其2次施用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2月│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5年6月│臺灣高雄│105年6月│臺灣高雄│ │ │害防制│10月 │23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4日 │地方法院│24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5年度毒 │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5年度執 │ │ │一級毒│ │ │偵字第18│838號 │ │838號 │ │字第1153│ │ │品) │ │ │47號 │ │ │ │ │1號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6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年5月│臺灣橋頭│106年5月│臺灣橋頭│ │ │害防制│11月 │20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9日 │地方法院│31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6年度 │ │106年度 │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5年度毒 │審訴緝字│ │審訴緝字│ │6年度執 │ │ │一級毒│ │ │偵字第35│第7號 │ │第7號 │ │字第3967│ │ │品) │ │ │號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