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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治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治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周治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83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106年度審訴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罪之罪質及其2次施用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2月│臺灣高雄│臺灣高雄│105年6月│臺灣高雄│105年6月│臺灣高雄│
│  │害防制│10月    │23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24日    │地方法院│24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5年度毒 │審訴字第│        │審訴字第│        │5年度執 │
│  │一級毒│        │        │偵字第18│838號   │        │838號   │        │字第1153│
│  │品)  │        │        │47號    │        │        │        │        │1號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5年6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年5月│臺灣橋頭│106年5月│臺灣橋頭│
│  │害防制│11月    │20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9日     │地方法院│31日    │地方法院│
│  │條例(│        │        │檢察署10│106年度 │        │106年度 │        │檢察署10│
│  │施用第│        │        │5年度毒 │審訴緝字│        │審訴緝字│        │6年度執 │
│  │一級毒│        │        │偵字第35│第7號   │        │第7號   │        │字第3967│
│  │品)  │        │        │號      │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