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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5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伶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伶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伶滿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3日     │105年11月24日   │97年8月19日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5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15號   │偵字第3587號    │偵字第7787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事│      │2183號          │631號           │1298號          │
│實├───┼────────┼────────┼────────┤
│審│判  決│105年12月19日   │106年7月26日    │106年12月27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判│      │2186號          │631號           │1298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106年1月24日    │106年8月22日    │107年1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5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