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伶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伶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伶滿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3日 │105年11月24日 │97年8月19日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5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 │ 年度案號 │偵緝字第115號 │偵字第3587號 │偵字第7787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事│ │2183號 │631號 │1298號 │ │實├───┼────────┼────────┼────────┤ │審│判 決│105年12月19日 │106年7月26日 │106年12月27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106年度審易字第 │ │判│ │2186號 │631號 │1298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106年1月24日 │106年8月22日 │107年1月23日 │ │ │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