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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信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11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10月27日   │105年10月27日   │106年9月10日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橋頭地檢106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04號   │毒偵字第104號   │毒偵字第2315號  │
├─┬───┼────────┼────────┼────────┤
│最│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後├───┼────────┼────────┼────────┤
│事│案  號│106年度審訴緝字 │106年度審訴緝字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實│      │第28號          │第28號          │38號            │
│審├───┼────────┼────────┼────────┤
│  │判  決│106年10月5日    │106年10月5日    │107年3月1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6年度審訴緝字 │106年度審訴緝字 │107年度審訴字第 │
│決│      │第28號          │第28號          │38號            │
│  ├───┼────────┼────────┼────────┤
│  │判決確│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107年3月1日     │
│  │定日期│                │                │                │
└─────┴────────┴────────┴────────┘
┌─────┬────────┬────────┬────────┐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如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6年9月10日    │                │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6年度 │                │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315號  │                │                │
├─┬───┼────────┼────────┼────────┤
│最│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 │                │                │
│實│      │38號            │                │                │
│審├───┼────────┼────────┼────────┤
│  │判  決│107年3月1日     │                │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 │                │                │
│決│      │38號            │                │                │
│  ├───┼────────┼────────┼────────┤
│  │判決確│107年3月1日     │                │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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