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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文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如 │
│          │                │②有期徒刑1年2月│易科罰金,以新臺│
│          │                │③有期徒刑10月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7年01月11日   │①107年02月21日 │107年02月28日   │
│          │                │②107年02月26日 │                │
│          │                │③107年02月28日 │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94號   │偵字第2551號    │毒偵字第636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事│      │328號           │512號           │512號           │
│實├───┼────────┼────────┼────────┤
│審│判  決│107年05月15日   │107年07月25日   │107年07月25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判│      │328號           │512號           │512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06月05日   │107年07月25日   │107年07月25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                │年6月           │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①有期徒刑2年4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5年4月│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 │107年01月20日   │①106年9月間某日│                │
│          │                │起至106年10月間 │                │
│          │                │某日            │                │
│          │                │②107年02月28日 │                │
│          │                │前某日至107年2月│                │
│          │                │28日為警查獲止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9766號等  │偵字第2432號等  │                │
├─┬───┼────────┼────────┼────────┤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重訴字第1│                │
│事│      │480號           │號              │                │
│實├───┼────────┼────────┼────────┤
│審│判  決│108年06月19日   │108年07月11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重訴字第1│                │
│判│      │480號           │號              │                │
│決├───┼────────┼────────┼────────┤
│  │判決確│108年07月06日   │108年09月04日   │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                │
│          │                │年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