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陳柏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17 號第一審判決(合併108年度訴字第142號、第315號、第396 號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於民國110年5月21日 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長官代為送達,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簡復表、本院送達證書各1 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5月27日聲明上訴,但該聲明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表明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