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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94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簡字第194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智亮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所為之108年度交簡字第19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記載,各應更正為許智亮「(冒名許斌旭)」、「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姓名「許斌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智亮」。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同法第264條第2項第1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等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係為表明起訴之被告為何人,避免與他人混淆。因之,法院審判之被告,係檢察官所指刑罰權對象之人,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被告姓名、年籍,一般固與審判中審理之人(對象)姓名、年籍一致,惟若檢察官對真正犯罪行為人實施偵查訊問而以偽名起訴,審判之對象仍為檢察官所指真正犯罪行為人之被告其人,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僅姓名、年籍不同,其於審理中查明時,由法院逕行更正被告之姓名、年籍;其於判決後始發現者,亦由原法院裁定更正被告姓名、年籍重行送達即可(最高法院106年度臺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在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冒用他人姓名應訊,檢察官疏未發覺,而於起訴書記載被冒用者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之情形,起訴之對象仍為實際應訊之被告其人無誤,法院審判時同以被告而非被冒用姓名者為審判之對象,縱於判決確定後始行發現被告有冒用他人姓名之情事,法院非不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裁定更正被告姓名及年籍資料,並重行送達判決書予被告(最高法院104年度臺非字第246號、104年度臺非字第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真正被告許智亮於民國107年2月23日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旁之無名巷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5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甫上路行經該無名巷與大仁路之交岔路口,即因騎車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16時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惟被告許智亮為隱匿其通緝身份、規避交通違規刑責,遂於員警攔查之初即自稱為「許斌旭」,而冒用其兄許斌旭之名義接受酒測、警詢及偵訊程序,因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以「許斌旭」名義偵查終結,以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55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依書面資料審理後,乃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94號刑事簡易判決予以論罪科刑確定(下稱本案)。其後因被告許智亮冒名應訊一情揭發,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244號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8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被告許智亮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兩案之卷宗及判決書無誤,足見本案經警攔查、詢問及受檢察官偵訊之真正犯罪行為人,實均為被告許智亮無疑。

(二)本案檢察官既已對真正犯罪行為人許智亮實施偵查訊問,僅未能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發現許智亮冒用他人姓名應訊之情形而不及更正被告姓名,揆諸首揭判決意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刑罰權對象及本院之審理對象仍均為許智亮本人,而非遭冒名之許斌旭;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判決雖誤將本案之被告姓名記載為「許斌旭」,然因刑罰權之客體同一(均為被告許智亮),此等誤載僅係姓名之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爰由本院將本案判決之被告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9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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