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文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情,有受刑人聲請書、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部分附表所示之罪,雖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但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①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如 │ │ │ │②有期徒刑1年2月│易科罰金,以新臺│ │ │ │③有期徒刑10月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7年01月11日 │①107年02月21日 │107年02月28日 │ │ │ │②107年02月26日 │ │ │ │ │③107年02月28日 │ │ ├─────┼────────┼────────┼────────┤ │ 偵查機關 │橋頭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94號 │偵字第2551號 │毒偵字第636號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事│ │328號 │512號 │512號 │ │實├───┼────────┼────────┼────────┤ │審│判 決│107年05月15日 │107年07月25日 │107年07月25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審訴字第 │ │判│ │328號 │512號 │512號 │ │決├───┼────────┼────────┼────────┤ │ │判決確│107年06月05日 │107年07月25日 │107年07月25日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2 │ │ │ │ │年6月 │ │ └─────┴────────┴────────┴────────┘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①有期徒刑2年4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②有期徒刑5年4月│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犯罪日期 │107年01月20日 │①106年9月間某日│ │ │ │ │起至106年10月間 │ │ │ │ │某日 │ │ │ │ │②107年02月28日 │ │ │ │ │前某日至107年2月│ │ │ │ │28日為警查獲止 │ │ ├─────┼────────┼────────┼────────┤ │ 偵查機關 │高雄地檢107年度 │橋頭地檢107年度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9766號等 │偵字第2432號等 │ │ ├─┬───┼────────┼────────┼────────┤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重訴字第1│ │ │事│ │480號 │號 │ │ │實├───┼────────┼────────┼────────┤ │審│判 決│108年06月19日 │108年07月11日 │ │ │ │日 期│ │ │ │ ├─┼───┼────────┼────────┼────────┤ │ │法 院│ 高雄高分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重訴字第1│ │ │判│ │480號 │號 │ │ │決├───┼────────┼────────┼────────┤ │ │判決確│108年07月06日 │108年09月04日 │ │ │ │定日期│ │ │ │ ├─┴───┼────────┼────────┼────────┤ │ 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6 │ │ │ │ │年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