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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振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振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振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存卷可稽,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考量受刑人所犯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均屬相同等具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號│  罪  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備註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5月 │107年3月24日│本院107年 │107年10月 │同左      │108年3月25│          │
│  │制條例    │,如易科罰金│(聲請書誤載│度簡字第  │19日      │          │日        │          │
│  │          │,以新臺幣壹│為108年10月6│2126號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日)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6月 │108年1月3日 │本院108年 │108年9月19│同左      │108年10月 │          │
│  │制條例    │,如易科罰金│            │度簡字第  │日        │          │6日       │          │
│  │          │,以新臺幣壹│            │1471號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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