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孟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孟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孟勲因偽造文書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同一被告所犯數罪倘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者,即合乎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與各罪是否已執行完畢無關。縱其中一罪已先執行完畢,亦不影響檢察官得就各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臺非字第340 號、95年度臺非字第320 號及104 年度臺抗字第406 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 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先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仍應併合處罰之。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附表所示2 罪均為附表編號1 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2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所犯2 罪均為偽造文書罪,其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已執行完畢,業據上述,惟依上開說明,僅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2月5日 │105年10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9453號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153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446號 │107年度簡字第1702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 │108年2月27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446號 │107年度簡字第1702號 │ │ ├────┼────────────┼────────────┤ │ │判 決│107年4月24日 │108年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2651號 │108年度執字第2204號 │ │ │(已執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