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光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審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2 罪均為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即107 年8 月14日)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2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3日 │107年7月1日11時15分採 │ │ │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6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64號 │107年度簡字第2583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9日 │108年3月27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64號 │107年度簡字第2583號 │ │ ├────┼───────────┼───────────┤ │ │判 決│107年8月14日 │108年4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5445號 │108年度執字第375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