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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謝濰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7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光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審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2 罪均為附表編號1 判決確定(即107 年8 月14日)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2 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2 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濰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23日         │107年7月1日11時15分採 │
│                │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年 度  及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6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64號   │107年度簡字第2583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7月9日           │108年3月27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1164號   │107年度簡字第2583號   │
│      ├────┼───────────┼───────────┤
│      │判    決│107年8月14日          │108年4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5445號   │108年度執字第375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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