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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右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401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正軒

      黃昱敦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9856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審易字第816 號),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正軒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昱敦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正軒、黃昱敦前與陳品文共同分租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之住宅,因水電使用及費用問題而對陳品文心生不滿,竟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13時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聯絡,持備份鑰匙開啟陳品文所使用房間之房門,入內後徒手竊取陳品文所有之零錢新臺幣(下同)80元。然因陳品文在房內架設攝影機攝及上情,始報警處理。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正軒、黃昱敦俱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陳品文之證詞,及攝影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攝影機錄影檔案聲音譯文可佐(警卷第13-20 、27-34 頁、偵卷第22頁),足認被告2 人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皆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分租之房室既係提供個別房客住宿起居,各自保有私人空間之使用權、監督權,未經允許,他人不得隨意進出,自屬「住宅」無訛。故核被告陳正軒、黃昱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又被告2 人就本件竊盜犯行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爰審酌被告陳正軒、黃昱敦貿然竊取他人金錢,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誠有可議,復考量渠等之行竊動機與手段、所獲利益,兼衡渠等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審易卷第48頁參照),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又被告陳正軒、黃昱敦均無刑事前科,此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且行為時年紀甚輕,目前仍在大學就學中,心智程度、生活經驗均未臻成熟,因認本件犯罪應係渠等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現渠等已有悔悟,信經此偵審程序與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此外檢察官亦同意予以被告2 人緩刑(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參照),本院綜核各情,認渠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再斟酌被告2 人僅因細故與告訴人陳品文(下稱陳品文)有所嫌隙,即率爾竊取陳品文之財物,法治觀念顯然有待加強,為提點渠等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2 人皆應接受法治教育3 場次,以培養正確法律觀念;另因本院諭知被告陳正軒、黃昱敦應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之負擔,爰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㈣末查,被告陳正軒、黃昱敦均供承:渠等已於109 年4 月9日(即案發當日)19時許,將所竊之80元自陳品文之房門門縫塞回房間,以歸還陳品文等語(警卷第4 、10頁、偵卷第23頁),而陳品文亦陳稱:其於案發翌日返還租屋處時,發現房間門口地上有零錢乙情明確(警卷第18頁),因認被告2 人上開所言非虛,渠等業將竊取之零錢返還陳品文,本院自無再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0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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