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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楊智守王奕華陳狄建

上訴人
即被告
謝佑松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審判長法官楊智求」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裁定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審判長法官楊智求」之記載,與原本「審判長法官楊智求」之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陳狄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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