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佑松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選任辯護人
- 陳昭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內「審判長法官楊智求」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裁定之正本,關於合議庭組織欄「審判長法官楊智求」之記載,與原本「審判長法官楊智求」之記載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