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睿傑
- 選任辯護人
-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之記載漏載「古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予更正。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漏未記載「古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然主文欄已記載被告古睿傑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名及宣告刑,理由中亦就被告古睿傑所犯部分加以論述,此係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