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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芸葶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睿傑
選任辯護人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之記載漏載「古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予更正。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漏未記載「古睿傑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然主文欄已記載被告古睿傑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名及宣告刑,理由中亦就被告古睿傑所犯部分加以論述,此係文字漏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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