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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尤定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252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尤嘉宇與尤進添為父子關係。尤嘉宇因債務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4月6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竊取尤進添放置於房間衣櫥內之上址建物所有權狀(坐落:梓官區赤東段;建號:00000-000 )得手。並以彩色影印方式複印原本後,將彩色影本放回原處,以防尤進添察覺。嗣經尤進添持上開建物所有權狀辦理信託時發現為彩色影本,始悉遭竊,因而報警循線查獲。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4條親屬間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條324 條、第320條第1項之親屬間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尤進添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1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