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7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尤定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8252號),本院認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被告尤嘉宇與尤進添為父子關係。尤嘉宇因債務需錢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4月6日上午10時前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竊取尤進添放置於房間衣櫥內之上址建物所有權狀(坐落:梓官區赤東段;建號:00000-000 )得手。並以彩色影印方式複印原本後,將彩色影本放回原處,以防尤進添察覺。嗣經尤進添持上開建物所有權狀辦理信託時發現為彩色影本,始悉遭竊,因而報警循線查獲。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4條親屬間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條324 條、第320條第1項之親屬間竊盜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尤進添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