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毅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毅岷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岷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2 │107年9月│本院107年 │107年12月 │本院107年 │108年1月29│橋頭地檢  │
│  │二級毒│月,如易科│21日22時│度簡字第  │18日      │度簡字第  │日        │108年度執 │
│  │品    │罰金,以新│許      │2658號    │          │2658號    │          │字第1494號│
│  │      │臺幣1,000 │        │          │          │          │          │(易科罰金 │
│  │      │元折算1日 │        │          │          │          │          │執畢)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2 │107年10 │本院108年 │108年12月 │本院108年 │109年4月7 │橋頭地檢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月20日19│度簡字第  │30日      │度簡字第  │日        │109年度執 │
│  │品    │罰金,以新│時許    │345號     │          │345號     │          │字第2836號│
│  │      │臺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