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毅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毅岷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岷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2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法、侵害法益、犯罪時間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有期徒刑2 │107年9月│本院107年 │107年12月 │本院107年 │108年1月29│橋頭地檢 │ │ │二級毒│月,如易科│21日22時│度簡字第 │18日 │度簡字第 │日 │108年度執 │ │ │品 │罰金,以新│許 │2658號 │ │2658號 │ │字第1494號│ │ │ │臺幣1,000 │ │ │ │ │ │(易科罰金 │ │ │ │元折算1日 │ │ │ │ │ │執畢) │ ├─┼───┼─────┼────┼─────┼─────┼─────┼─────┼─────┤ │2 │施用第│有期徒刑2 │107年10 │本院108年 │108年12月 │本院108年 │109年4月7 │橋頭地檢 │ │ │二級毒│月,如易科│月20日19│度簡字第 │30日 │度簡字第 │日 │109年度執 │ │ │品 │罰金,以新│時許 │345號 │ │345號 │ │字第2836號│ │ │ │臺幣1,000 │ │ │ │ │ │ │ │ │ │元折算1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