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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7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傳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執聲字第6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傳智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傳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著有規定。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傳智所犯施用毒品及詐欺(幫助犯)等2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依卷附之被告前案紀錄表記錄所載,雖已執行完畢,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  │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備註     │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107 年4 月│本院107 年│107 年9 月│同左      │107 年10月│編號1 所示之│
│  │級毒品  │,如易科罰金│19日9 時33│度簡字第14│14日      │          │18日      │罪已於109 年│
│  │        │,以新臺幣1 │分採尿往前│72號      │          │          │          │5 月2 日執行│
│  │        │千元折算1 日│回溯96小時│          │          │          │          │完畢        │
│  │        │            │內之某時許│          │          │          │          │            │
├─┼────┼──────┼─────┼─────┼─────┼─────┼─────┼──────┤
│2 │幫助詐欺│有期徒刑4 月│107 年3 月│本院108 年│108 年10月│同左      │108 年11月│            │
│  │        │,如易科罰金│21日至同年│度簡字第18│22日      │          │26日      │            │
│  │        │,以新臺幣1 │月23日(聲│50號      │          │          │          │            │
│  │        │千元折算1 日│請書誤載為│          │          │          │          │            │
│  │        │            │107 年2 月│          │          │          │          │            │
│  │        │            │15日至同年│          │          │          │          │            │
│  │        │            │3 月21日)│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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