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以瑄
- 被告
- 陳韋岑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翁方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35762、3576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35762、35763號、109年度偵字第2714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第二次移送併辦案號即109年度偵字第27147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判決及解釋說明,爰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