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逸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裕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裕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裕庭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6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6罪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犯罪時間及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民國)├─────┬─────┼─────┬─────┤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1 │三人以│有期徒刑1 │109年1月│彰化地院  │109年7月14│彰化地院  │109年8月28│彰化地檢  │
│  │上共同│年3月     │1、2日  │109年度訴 │日        │109年度訴 │日        │109年度執 │
│  │詐欺取│          │        │字第625號 │          │字第625號 │          │字第4368號│
│  │財    │          │        │          │          │          │          │          │
├─┼───┼─────┼────┼─────┼─────┼─────┼─────┼─────┤
│2 │三人以│有期徒刑1 │108年12 │本院109年 │109年7月23│雄高分院  │110年1月4 │橋頭地檢  │
│  │上共同│年2月     │月16日  │度審金訴字│日        │109年度金 │日        │110年度執 │
│  │詐欺取│          │        │第7號     │          │上訴字第58│          │字第736號 │
│  │財    │          │        │          │          │號        │          │          │
├─┼───┼─────┼────┼─────┼─────┼─────┼─────┼─────┤
│3 │三人以│有期徒刑1 │109年2月│本院109年 │109年8月25│本院109年 │110年1月26│          │
│  │上共同│年4月     │11日    │度金訴字第│日        │度金訴字第│日        │          │
│  │詐欺取│          │        │8、12、13 │          │8、12、13 │          │          │
│  │財    │          │        │號        │          │號        │          │          │
├─┼───┼─────┼────┤          │          │          │          │          │
│4 │三人以│有期徒刑1 │109年2月│          │          │          │          │          │
│  │上共同│年6月     │11日    │          │          │          │          │          │
│  │詐欺取│          │        │          │          │          │          │          │
│  │財    │          │        │          │          │          │          │          │
├─┼───┼─────┼────┤          │          │          │          │          │
│5 │三人以│有期徒刑1 │109年2月│          │          │          │          │          │
│  │上共同│年2月     │11日    │          │          │          │          │          │
│  │詐欺取│          │        │          │          │          │          │          │
│  │財    │          │        │          │          │          │          │          │
├─┼───┼─────┼────┤          │          │          │          │          │
│6 │三人以│有期徒刑1 │109年2月│          │          │          │          │          │
│  │上共同│年2月     │11日    │          │          │          │          │          │
│  │詐欺取│          │        │          │          │          │          │          │
│  │財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