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黄筠雅

110年度金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靜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所為之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號、110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附件內關於「鄭靜文給付潘志強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鄭靜文給付潘志強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10頁附件內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黄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