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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周佑倫黃志皓黃逸寧

原告
張凱陵
被告
李晨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凱陵對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97號,被告李晨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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