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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奕華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柏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柏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柏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檢索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2至4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與編號1所受宣告刑之總和)。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罪名分均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暨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貳年。 110年3月2日 南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1號 111年5月24日 同左 111年6月29日 2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110年2月28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 111年8月22日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 111年9月23日 3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10年4至5月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110年7至8月間某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1.編號2至4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2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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