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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徐右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如該數罪已全部執行完畢,因受刑人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109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於109年9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且受刑人亦表示「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附表所示之罪既均已執行完畢,受刑人亦表示不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無再行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實益與必要。是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②有期徒刑6月         │                      │                      │
│        │③有期徒刑6月         │                      │                      │
├────┼───────────┼───────────┼───────────┤
│犯罪日期│①106年7月11日        │106年8月14日          │104年7月18日          │
│        │②106年8月5日         │                      │                      │
│        │③106年9月11日        │                      │                      │
├─┬──┼───────────┼───────────┼───────────┤
│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29號   │107年度簡字第76號     │107年度簡字第466號    │
│事│    │                      │                      │                      │
│  ├──┼───────────┼───────────┼───────────┤
│實│判決│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16日          │107年6月6日           │
│  │    │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                      │                      │                      │
│  ├──┼───────────┼───────────┼───────────┤
│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29號   │107年度簡字第76號     │107年度簡字第466號    │
│  │    │                      │                      │                      │
│判├──┼───────────┼───────────┼───────────┤
│  │判決│107年3月27日          │107年4月10日          │107年7月3日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2748號   │107年度執字第3143號   │107年度執字第4962號   │
│        ├───────────┤                      │                      │
│        │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年2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