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崇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崇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如該數罪已全部執行完畢,因受刑人已無剩餘之罪刑可供執行,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於109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於109年9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且受刑人亦表示「不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附表所示之罪既均已執行完畢,受刑人亦表示不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無再行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實益與必要。是本件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 告 刑│①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②有期徒刑6月 │ │ │ │ │③有期徒刑6月 │ │ │ ├────┼───────────┼───────────┼───────────┤ │犯罪日期│①106年7月11日 │106年8月14日 │104年7月18日 │ │ │②106年8月5日 │ │ │ │ │③106年9月11日 │ │ │ ├─┬──┼───────────┼───────────┼───────────┤ │最│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 │後├──┼───────────┼───────────┼───────────┤ │ │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29號 │107年度簡字第76號 │107年度簡字第466號 │ │事│ │ │ │ │ │ ├──┼───────────┼───────────┼───────────┤ │實│判決│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16日 │107年6月6日 │ │ │ │ │ │ │ │審│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確│ │ │ │ │ │ ├──┼───────────┼───────────┼───────────┤ │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829號 │107年度簡字第76號 │107年度簡字第466號 │ │ │ │ │ │ │ │判├──┼───────────┼───────────┼───────────┤ │ │判決│107年3月27日 │107年4月10日 │107年7月3日 │ │決│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是 │是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 │ │107年度執字第2748號 │107年度執字第3143號 │107年度執字第4962號 │ │ ├───────────┤ │ │ │ │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1年2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