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翔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翔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翔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審酌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內,即如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有期徒刑7年6月)、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總計為有期徒刑16年2月)之法定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共2罪前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2之刑度後,即為本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之內部性界限,兼衡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翔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運輸第三級毒品 非法清理廢棄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9日 108年12月24日至同年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36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204號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 判決日期(民國) 108年12月31 日 111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876號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民國) 109年11月4 日 111年5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9013號 橋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7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