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林新益、張瑾雯、陳芸葶
- 當事人王玉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玉汶 選任辯護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5588、130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捌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及沒 收」欄所示之罪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甲○○明知含有「Bisacodyl(比沙可啶)」成分之「日本皇 漢堂便秘治療劑」(下稱本案藥品),係足以影響人體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如未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申請查驗登記,經衛福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予以輸入,即屬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不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先透過網路購入上開藥品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交易日期,以如附表所示之買賣通路及金額,販賣本案藥品與如附表所示之人。嗣警於110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位在高雄市路○區○○路000巷000弄00號之住處執 行搜索,當場扣得本案藥品70盒、散裝本案藥品34罐及標籤貼紙、鋁箔包裝袋各1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第二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案檢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對於本判決後引之證 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卷第226頁),本院復斟酌該等 證據(含供述、非供述證據),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辨認、宣讀或告以要旨而為合法調查,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據有關聯性,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知悉本案藥品為藥物,並透過網路購得本案藥品,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金額,販賣本案藥品與如附表所示之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禁藥之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本案藥品是禁藥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被告販售本案藥品之製造廠、成分及適應症,均與經衛福部食藥署藥輸字第026952號核准之倍加麗糖衣錠相同,使用方法相類似,亦應屬經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藥品,自非屬禁藥,且本案藥品之外觀與核准之倍加麗糖衣錠相似,使被告誤認,應僅構成過失販賣等語。經查: (一)被告明知本案藥品為藥物,其取得本案藥品時未經衛福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核准輸入,亦無取得合法藥商(局)准予販賣藥品之許可執照,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金額,販賣本案藥品與如附表所示之人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認在卷(見警卷第1至7頁、第144 至161頁;他卷第393至395頁;審訴卷第66至68頁;訴卷 第204頁),並有本院110年聲搜字第182號搜索票、保安 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搜索現場照片、扣案本案藥品照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監視錄影畫面照片(見警卷第29至49頁、第51至53頁、第79至89頁;偵一卷第33至37頁)及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資料等在卷可憑(詳見如附表證據出處欄),復有本案藥品70盒、散裝本案藥品34罐及標籤貼紙、鋁箔包裝袋各1包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而扣 案之本案藥品含有「Bisacodyl(比沙可啶)」之西藥成 分,業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無誤,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5月20日高市衛藥字第11034704800號函暨附件檢 驗報告、檢查現場紀錄表、抽查紀錄表卷附卷足證(見警卷第163至170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先堪以認定。 (二)被告及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1.按藥事法第22條第1項所稱之禁藥,不以毒害藥品為限, 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亦屬禁藥之一種。而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藥品,即非禁藥。以後其他藥商或非藥商輸入此種藥品,不能論以藥事法第82條之輸入禁藥罪。又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係指該藥品 「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而言;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製造、輸入藥 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藥品是否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仍應視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併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等項,與前所核發之藥品輸入許可證是否相同為斷;非謂藥品一經核准輸入,不問與該藥品輸入許可證查驗登記之內容是否相同,即可逕認嗣後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相同品名之藥品,均非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指之禁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31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其他藥商或非藥商輸入之藥品,必須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內容相同者,始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 定認非禁藥外,如其中有一不同,即非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藥品,倘有擅自製造、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仍應分別依同法第82條、第83條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08號判決要旨參照)。 2.扣案之本案藥品,經開拆後內有日文仿單及藥錠400顆; 辯護人提出之倍加麗糖衣錠藥盒內藥錠50顆,其內仿單正面為中文,成分部分記載為英文,仿單背面記載為日文,扣案之本案藥品盒內仿單正反面日文記載與辯護人提出之倍加麗糖衣錠藥品和內仿單背面之日文記載部分,兩者記載之用語與範圍不完全相同,有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勘驗照片在卷可查(見訴卷第206頁、第231至245頁),另本 案扣案藥品之外盒與倍加麗糖衣錠核准外盒不符,亦經本院當庭拍攝外盒照片,並有前開藥品外盒照片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12月28日FDA藥字第1110732092號函暨附件仿單、核准外盒圖片附卷可憑(見訴卷第153至157頁、第231頁、第239頁),足認本案藥品之外盒、仿單內容與經核准輸入之倍加麗糖衣錠外盒、仿單有所不同,而仿單為藥品許可證查驗登記之項目,故本案藥品即非屬辯護人所主張核准輸入之藥品;縱然本案扣案藥品與經核准之倍加麗糖衣錠之製造商相同,抑或成分、使用方法有相似之處,然既關於藥品之輸入、販售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查驗、核准,事涉國人身體健康、安全之把關,顯具有公益之目的,且本案藥品與上開和核准輸入許可證之內容不完全相同,自不能以其販賣與倍加麗糖衣錠相同藥廠出產類似成分、效果之藥品,即認其所販賣者非屬禁藥,否則無異使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藥品之查驗、核准等藥品安全事項規定付之闕如,是依上開說明,本案藥品確屬未經核准輸入之禁藥無誤,是被告及辯護人上開辯解,均不足採信。 3.再參以被告前已因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撤 緩偵字第212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參(見他卷第73至76頁、第247至249頁),又被告本案行為時已38歲,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有社會工作經驗,業據被告自述在卷(見訴卷第228至229頁),而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觀之本案藥品在外盒上已明確記載「第二類醫藥品」,顯見本案藥品係屬藥物,被告已無不知之理;此外,本案藥品之外盒、仿單均記載為日文,亦未見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之字樣,扣得本案藥品之數量多達幾十盒,故本案藥品與倍加麗糖衣錠外觀上有明顯可辨之差異性,被告購得本案藥品之來源亦非合法之藥品通路,加以被告係拆封後散裝,並使用排便小丸子等名稱出售本案藥品,可見被告主觀上已明知本案藥品屬未經核准之禁藥,應可認定。是被告所為販賣如附表所示本案藥品之行為,自構成販賣禁藥罪,辯護人辯稱被告本案所為僅構成過失販賣,亦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 罪。 (二)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4所示84罪,各次販賣交易時間 明確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無從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就販賣與同一買家部分論以接續犯,容有誤會,併予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於106年間曾因過失輸入禁藥案件,經檢察官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已如前述,被告仍不知警惕、反省,仍未能記取教訓,而未遵循國家管理藥品之規範,再犯本案販賣禁藥之犯行,對國民健康及用藥安全造成潛在危害,誠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未見悔意,參酌被告本案販賣禁藥之次數、數量、人數及所獲取不法利益之金額,另斟酌被告已與如附表編號30所示之買家康淑雅達成和解,已賠償康淑雅購買本案藥品金額之損害完畢,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查(見訴卷第91頁),然 未見被告賠償或與其餘買家達成和解或調解等情,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有2名未成年子女、在市場擺 攤賣菜之工作、經濟狀況及家庭生活狀況(詳見訴卷第228至2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定應執行刑時,除應符合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外,亦應注意刑法定應執行刑之刑事政策採限制加重原則,由法官綜合斟酌行為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等)、各罪彼此間之整體關係(如數罪之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回復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對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效益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始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兼顧充分評價與不過度評價之意旨。查被告所犯數罪之犯罪手法固然相同,然犯罪時間達1年餘,所販賣禁藥金額達20餘萬元,獲利 非微,數量(含遭查扣尚未賣出及已經賣出者)非少,販賣之對象、次數同不在少數,造成禁藥擴散及對消費者健康所帶來之潛在風險甚鉅,對法益之侵害顯非輕微,爰考量被告之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暨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矯正效益等,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犯罪所用之物 1.按查獲之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亦有明 定。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而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扣案之本案藥品70盒、散裝藥品34罐均屬禁藥,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販賣所餘之物,並非違禁物,亦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應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最後一次販賣禁藥犯行之宣 告刑項下(即附表編號36)宣告沒收。 2.另扣案之標籤貼紙1包、鋁箔包裝袋1包,均為被告所有,被告係將標籤貼紙貼上本案藥品後裝入鋁箔包裝袋後販售,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146頁),亦為被告供其 本案販賣禁藥犯罪所餘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最後一次販賣禁藥犯行之宣告刑項下(即附表編號36)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販賣本案藥品與如附表所示之買家,獲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核均屬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除因與如附表編號30所示之買家康淑雅達成和解而賠償給付和解金13,500元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交易金額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各併予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本案其餘扣案之物,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所犯具有關連性,爰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喜苓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買家名稱 買賣通路 交易日期(年月日) 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宣告刑及沒收 1 柔柔 LINE 109.4.14 3,600元 【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71-173、17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柔柔 LINE 109.7.01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2.24 5,000元 【附表編號3-16之犯罪事實】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181-21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3.21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4.23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4.30 3,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5.27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6.08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6.15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8.18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11.25 1,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12.02 1,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09.12.23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10.1.05 1,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10.2.07 1,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產品代理(黃湘芸 LINE 110.3.09 1,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產品客人(Junlin LINE 109.4.24 2,000元 【附表編號17-19之犯罪事實】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17-23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產品客人(Junlin LINE 109.8.15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產品客人(Junlin LINE 109.12.01 2,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產品客人(邱韻文 LINE 109.10.18 4,000元 【附表編號20之犯罪事實】LINE對話紀錄(警卷第239-24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Estelle Chang 臉書 109.10.23 2,250元 【附表編號21、22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249-25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Estelle Chang 臉書 110.1.08 2,25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JeanLin Lin 臉書 110.3.09 500元 【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255-26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Ling Ya 臉書 109.09.16 1,500元 【附表編號24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265-271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Liting Huang 臉書 109.1.22 2,250元 【附表編號25-29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273-29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Liting Huang 臉書 109.5.17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Liting Huang 臉書 109.10.27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Liting Huang 臉書 110.1.13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Liting Huang 臉書 110.2.15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Shu Ya Kang 康淑雅 臉書 109.3.30 13,500元 【附表編號30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299-311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31 Tzu Tzu 臉書 109.3.19 4,050元 【附表編號31-36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313-349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Tzu Tzu 臉書 109.5.02 3,6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Tzu Tzu 臉書 109.9.28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Tzu Tzu 臉書 109.12.25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Tzu Tzu 臉書 110.2.25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Tzu Tzu 臉書 110.3.30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本案藥品柒拾盒、散裝本案藥品參拾肆罐、標籤貼紙壹包、鋁箔包裝袋壹包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Yeah Ya 臉書 109.1.29 2,250元 【附表編號37、38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351-359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Yeah Ya 臉書 110.3.20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王茜苡 臉書 109.1.12 2,250元 【附表編號39-42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361-37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王茜苡 臉書 109.4.28 2,7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王茜苡 臉書 109.10.04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王茜苡 臉書 109.12.30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吳淑卿 臉書 109.5.02 2,700元 【附表編號43-45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375-39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吳淑卿 臉書 109.10.02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吳淑卿 臉書 110.1.13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李麗玲 臉書 109.2.17 2,250元 【附表編號46、47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399-409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李麗玲 臉書 109.10.23 2,25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周思妤 臉書 109.11.09 500元 【附表編號48、49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11-419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周思妤 臉書 109.12.03 1,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林政翰 臉書 109.8.21 1,500元 【附表編號50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21-42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林彩沛 臉書 109.7.04 1,500元 【附表編號51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25-43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邱瑩 臉書 109.07.02 4,500元 【附表編號52-54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37-45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邱瑩 臉書 109.10.23 2,25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邱瑩 臉書 110.3.10 2,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姚沛汝 臉書 109.11.27 1,127元 【附表編號55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5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徐其涵 臉書 109.7.17 1,500元 【附表編號56-58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57-47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徐其涵 臉書 109.9.15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徐其涵 臉書 109.10.23 2,25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馬菽憶 臉書 109.1.31 2,250元 【附表編號59-62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77-49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馬菽憶 臉書 109.7.17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馬菽憶 臉書 109.9.30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馬菽憶 臉書 190.11.08 3,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張小瑱 臉書 109.5.29 1,200元 【附表編號63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499-50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許沛琳 臉書 109.1.28 2,800元 【附表編號64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05-50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陳慧娟 臉書 109.4.21(起訴書記載109.4.20,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1,500元 【附表編號65-67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09-53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慧娟 臉書 109.6.12 3,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陳慧娟 臉書 110.1.04 2,4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晴天 臉書 109.7.09 1,500元 【附表編號68、69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37-551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晴天 臉書 109.9.30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黃珮諄 臉書 109.7.24 1,500元 【附表編號70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53-555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黃詩雅 臉書 109.10.25 1,125元 【附表編號71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57-56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趙小星 臉書 109.10.23 2,250元 【附表編號72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69-571頁)-起訴書誤載為56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潘小鎂 臉書 109.1.14 4,500元 【附表編號73-76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573-60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潘小鎂 臉書 109.5.27(起訴書誤載為109.5.14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4,8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潘小鎂 臉書 109.10.03 8,0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潘小鎂 臉書 110.3.20 1,2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7 豬珊珊 臉書 109.2.22 2,250元 【附表編號77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605-61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魏秀足 臉書 109.5.16 1,500元 【附表編號78-83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615-653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魏秀足 臉書 109.5.29 2,7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魏秀足 臉書 109.7.27 1,2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魏秀足 臉書 109.09.02 1,5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魏秀足 臉書 109.11.27 2,254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魏秀足 臉書 110.1.14 2,400元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顧玲 臉書 109.7.03 1,500元 【附表編號84之犯罪事實】臉書對話紀錄(警卷第655-657頁)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合計:204,456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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