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騏銘
- 被告
- 義務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 被告
- 何依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劉騏銘、何依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