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宜靜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明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 年度執聲字第4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竹因犯竊盜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資料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3 罪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751 、774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4 至5 所示2 罪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205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附表5 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拘役170 日,但因刑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不得逾120 日,故以拘役120 日計之),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附表編號1 至3 、4 至5 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合計為拘役130 日,但因刑法第51條第6 款規定不得逾120 日,故以拘役120 日計之)。準此,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均為竊盜、其各次之犯罪手法、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犯罪時間之間隔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竊盜未遂罪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4 月22日 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751 、774 號 110 年12月29日 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751 、774 號 111 年2 月10日 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審易字第751 、774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 2 竊盜未遂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6 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竊盜未遂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6 月2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 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1 月25日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2052號 110 年12月29日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2052號 111 年2 月10日 編號4 至5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簡字第2052號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日。 5 竊盜罪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0 年1 月2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54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