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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許博鈞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建宏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微型電動二輪車壹台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電動自行車」均更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於同月30日施行,就該條第1款第3目所稱之「電動自行車」一語,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本案所稱之「電動自行車」亦應隨之調整,俾與現行法令相符,先予說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且被告前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竊習難改,素行非善,且被告所竊得之財物迄未返還於告訴人王莉莉,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且未適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是其犯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姑念被告於犯後均坦認其犯行,犯後態度尚可;暨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所竊得財物之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被告竊得之微型電動二輪車1台,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已返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174號
  被   告 王建宏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鄰里○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宏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12時許,在高雄市鳥松區公園
    路「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警衛室對面路邊機車停車格,見王
    莉莉所有之GIANT廠牌、型號:EM-163、白色電動自行車1輛
    停放在該處,因四下無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即持自
    備鑰匙(未扣案)啟動電門進而竊取該輛自行車(價值約新
    臺幣4萬元),得手後供己騎乘之用,隨後棄置在高雄市鳳
    山區龍山寺附近(未尋獲)。嗣王莉莉發現自行車遭竊,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影像,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莉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王建宏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王莉莉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監視影像光碟1片、擷取畫面10張、失竊贓物及現場照片共5
    張。
二、核被告王建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
    告於本案不法所得電動自行車1輛,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5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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