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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6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許博鈞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祥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112年度簡字第660號刑事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在監所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1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收容於監所之被告提起上訴者,不論係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抑或逕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均無不可;其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規定必在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與監所長官何時將上訴書狀送交法院收文無關,且條文既規定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故該監所雖不在法院所在地,亦無庸扣除其在途期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祥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2年4月18日送達至法務部○○○○○○○○○,由其本人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須於上訴期間內提出者,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是被告應於112年5月8日(週一)前,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始屬合法上訴。惟被告於112年5月11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該上訴狀所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之收狀日期可憑,其上訴顯已逾期而不符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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