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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永村孫文玲黃志皓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智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7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1號、第202號、第203號、第204號、第205號、第206號、第207號、第208號、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徐智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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