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智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7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1號、第202號、第203號、第204號、第205號、第206號、第207號、第208號、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徐智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