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94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鐘郁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郁凱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郁凱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所示各罪,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13所示之罪固曾經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然揆諸前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從而,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考量其先前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詐欺案件,並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及受刑人就定刑表示無意見,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查詢表可考,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9月1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9月1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9月1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6月 109年3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 110年9月1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緝字第1號 112年7月5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3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3月24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4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24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5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 109年3月25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23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9月7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8月18日 本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 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