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及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3年1月及前揭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9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