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旻穎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侑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1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楊侑霖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捌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勾串共犯、湮滅罪證及再犯詐欺、加重詐欺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羈押,合先敘明。

㈡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有前開判決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經送執行有期徒刑(執行起算日期:113年8月22日),則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從而應自另案開始執行有期徒刑之日起即113年8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