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新益張立亭陳俞璇

原告
劉育寶
被告
陳弈廷 住○○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2上列被告

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2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詐騙集團,從事詐騙行為,並於民國113年1月11日13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面停車場,與原告約定面交新臺幣(下同)170萬元購買虛擬貨幣,因原告即時發覺有異通知警方,被告始遭警方逮捕而未遂,然原告因誤信被告所屬之詐騙集團指示,先前陸續於112年12月19日、20日、113年1月4日匯款予詐騙集團共50萬元,被告應就原告之損失即50萬元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四、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即對於未經刑事訴訟判決認定共同犯罪之人,不得僅因原告片面主張其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而認為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合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5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五、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6號詐欺等案件,關於原告部分,檢察官係起訴被告共同為113年1月11日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等犯行,至就原告於113年1月11日前因遭詐騙而交付之其他款項部分,檢察官起訴書並未敘及被告參與此部分情節,是關於原告於113年1月11日前因遭詐騙而交付之其他款項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而本院審理結果,亦未認定被告共同詐欺原告於113年1月11日前因遭詐騙而交付之其他款項部分,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訛。是原告主張其於113年1月11日前因遭詐騙而交付之其他款項部分,並非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立亭

                  法 官 陳俞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42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