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18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婉昀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恩碩
指定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5525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恩碩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恩碩前因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並已於113年2月2日偵訊後當庭釋放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本院審核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及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