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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俞璇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勇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勇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勇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惟依該條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13年10月15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傳真詢問單1份在卷可佐,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低,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功能、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4日 112年1月30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9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298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9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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